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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审批

发布日期:2012-06-28

所谓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审批,就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欲出境的竹制品、木制品、草制品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出境的过程。那么具体地如何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审批呢,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分级分类管理审批1.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将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2.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二)办理报检手续2.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出境货物报检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或申报凭条(仅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的);合同或信用证;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的)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2.2办理报检评审手续1.报检资格审核: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单证应核验正本。

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出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受理报检。否则,不受理报检。

(三)办理现场检疫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类别,结合企业日常临督管理以及不同季节、输往国家或地区、是否经过检疫处理等情况,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现场批次抽查检疫。

3.1检验检疫人员会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

3.2检验检疫人员采用的检疫依据主要有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3.3现场检疫过程: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现场检疫过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3.1核对货证:核对货物堆放货位、唛头标志、批次代号、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有关单证相符。

3.3.2环境检查:首先检查堆存环境是否清洁无污染,是否受有害生物的侵染,然后检查货物及包装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发现有害生物时,采集有害生物带回实验室进一步鉴定。

3.3.3货物检查1)外观检查:观察并判断货物品质状况,是否有潮湿、发霉等异常情况。

2)检查产品及其包装材料是否带有活虫及其它有害生物。油漆过的木家具本身一般不易带有活虫,重点应针对其包装材料,观察有无虫孔、虫体及排泄物、蜕皮壳、虫卵等,可视现场情况进行掏柜和拆包装检疫;未经油漆过的木家?h,还须注意观察是否带有二层皮。对竹、草、柳、藤制品除注意观察是否有病斑、蛀孔等病虫为害状外,还应拍击检查,以便对隐藏在缝隙中的活虫、杂草籽及其它有害生物进行检疫。

3)是否带有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进境物。

4)运输工具的检疫:观察其是否卫生,有无活虫、鼠等有害生物的为害痕迹。

5)货物抽检标准: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3.3.4填写《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填写检验检疫送样单与有害生物标本一并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3.4实验室检疫对送检的有害生物,有标准规定的,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疫鉴定;无标准规定的,按生物学特性、形态特征及参照有关病虫杂草鉴定资料进行检疫鉴定。

(四)办理口岸查验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发现问题需作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样后,送实验室检疫。

(五)办理检疫监管手续5.1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完口岸查验手续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做监督管理记录。

5.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查验不合格的货物,应将查验的有关情况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5.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有具体检疫要求的竹木草制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对植物生长期病虫进行监测性调查。

(六)办理结果评定出证与检疫处理手续6.1检疫或口岸查验合格的符合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5-1)、《卫生证书》(证书2-1)、《检验证书》(证书1-1)、《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单5-3)、《出境货物通关单》(凭单2-2)等有关单证。

6.2检疫或口岸查验不合格的6.2.1不符合输入国家和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备忘录和议定书及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但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允许出境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5-1)、《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单5-3)、《出境货物通关单》(凭单2-2)等有关单证。

6.2.2无有效方法处理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凭单4-3),不准出境。

6.3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要求或货主申请,检验检疫部门需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证书7-1)的货物,在实施熏蒸处理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证书7-1)(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国家一般要求出具证书)。出境货物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北方部分地区冬季可酌情延长到35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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