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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29
第15号国际标准可以有效控制木制包装箱携带的有害生物风险,而且可以使贸易要求简单化、标准化。另外,加拿大、美国、新西兰、韩国等也正准备采用国际标准。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第15号国际标准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
二问:为什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制包装箱均需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目前我国只对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进境的木制包装箱采取了紧急检疫措施,但我国从其它国家或地区进境的木制包装箱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而且由于木制包装箱重复使用,产地往往很难确定。因此,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进境木制包装箱均应按2005年第11号公告执行。
三问:进境木制包装箱检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制包装箱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四问:标识的式样、内容和加施要求是什么?
按第15号国际标准执行。
五问: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1)进境货物使用木制包装箱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制包装箱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制包装箱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制包装箱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制包装箱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制包装箱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4)经检疫发现木制包装箱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制包装箱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制包装箱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六问: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制包装箱是否执行2005年第11号公告?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制包装箱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七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公告何时开始实施?
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制包装箱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该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制包装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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