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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5
为加强对出口木箱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木箱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1.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木箱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木箱包装的检疫证书。
2.木箱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木箱包装的木箱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木箱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出口木箱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木箱厂在木箱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商检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木箱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木箱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木箱厂生产的木箱,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木箱出口要求的包装,木箱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3.产品的包装鉴定
商检机构凭申请办理出口木箱请求,签发鉴定证书。鉴定项目为: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商检机构办理木箱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商检机构办理木箱出口包装鉴定,收取合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