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9 |
今年1月份,中国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天津海关就天津关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生产企业代码管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天津保税区海关负责天津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及代码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天津保税区海关严格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产地检验的要求,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技术规范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其内容物与出口企业所申报的货物是否一致,其使用的包装是否正确。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企业首次申请《性能单》前,需填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代码申请表》,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生产企业代码。天津保税区海关完成材料审核后,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5号公告要求发放代码。企业将获得的代码印刷或铸压在包装容器上,自检合格后方可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请《性能单》。
对于新获代码企业(含新获代码企业产品、已获代码企业新设计型号产品)、超检验周期后申请或生产企业地址变更,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在进行样品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现场体系核查。体系核查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管理职责、人员培训、设备管理、产品实现、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等。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实施周期管理(含周期检验和周期内抽检)。
(1)性能检验周期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三个档次。新获代码企业产品、已获代码企业新设计型号产品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2)实施周期管理的产品,如遇企业迁址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原材料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应及时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该产品的检验周期调整为3个月;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原检验周期降一档,检验合格前不得出口;
(3)在周期内因企业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周期检验的,则周期自动停止,再次申请《性能单》时需抽样送实验室检测,原检验周期降一档;
(4)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应做好质量抽检工作,抽检的次数可按检验周期1个月、3个月和6个月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一次、两次和三次进行,每次抽查的产品数量不应多于2件。每档次抽检不得高于对应的频次数,但应保证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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