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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电商征收包装处理费
发布时间:2019-12-31

  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会上,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细节提出建议,比如增加“循序渐进”“奖惩并举”等原则,以便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推行。有委员建议,对战争遗留的危险废物、医疗垃圾也加应以规定;可以从电商开始征收包装处理费,以约束过度包装。

  此外,有多位委员呼吁可以启动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法典,对现有30多部涉及到环保类的法律进行整合,以减少在实践中因法律碎片化导致的矛盾冲突。

  生活垃圾分类按原则实行,建议增加“循序渐进”

  生活垃圾分类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今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制度要求。近期,由上海开始,各地一二线城市已经纷纷制定法规进行试点,开始推行垃圾分类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虎城指出,此次审议的草案对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分类原则作了较好的处理和完善。

  不过,高虎城认为,在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置方面,二者的协调衔接应该进一步处理好。他建议加强分类与处置的统筹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垃圾分类与处置工作,为各地的试点提供一个可以遵循的上位法。

  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中第42条增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观察到,在实践中,生活垃圾分类在一些地方推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他认为,因为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到千家万户,需要全面参与,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和立竿见影。因此,他建议草案第42条还应增加“循序渐进”原则,以利于把工作做实、做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则提出,第42条应增加“奖惩并举”原则。他以上海为例解释到,现在上海实行法规式、有奖有惩的垃圾分类,走在了全国前列;而2000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个城市试点时,结果却都是不了了之。“一定要有奖、有惩,否则推进不了。”孙建国说。

  此外,孙建国认为,垃圾分类的设施建设非常重要,包括运输设施和固定的垃圾设施,政府应在设施建设方面负起责任。“没有专门设施,垃圾分类根本推行不下去。”

  对战争遗留的危险废物、医疗垃圾也应加以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此次二审稿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内容,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垃圾、危险品垃圾等。不过,多位委员还提出,应当增加武器类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特殊废物的相关规定。

  李巍提出,应考虑对含有化学武器的炸弹、炮弹、毒气弹等危险废物加以规定。他介绍到,这些武器类的危险废物基本是战争期间遗留下来的,给老百姓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了危害和威胁。李巍建议对禁化武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加以研究,对这一类特殊的危险废物引起的侵害问题作出规定,以便给国人提出赔偿请求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志武认为,草案中还应该增加医疗垃圾处理的条款。他介绍到,医疗垃圾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如果任其混入生活垃圾,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等。

  马志武建议,在草案中对医疗垃圾的处理应明确职责,要有专人收集。比如,处理医疗垃圾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有专用的包装物;对于疑似传染的医疗垃圾,要包装、密封、专人收集;对暂时储存也应严格规定,一是不能在露天存放,二是存放的时间不能过长等。

  全国人大代表张雄还建议,要把固体废物资源化二次污染的风险防范和问责内容写入本法。张雄结合自己多年研究固体废物建材应用的背景介绍到,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资源化主要出路是建材行业,即利用固体废物制成水泥、混凝土等建材产品。

  张雄提到,目前固体废渣尤其是工业废渣的利用过程存在“三无”现象:一是无严格的标准,二是资源化过程无监控,三是终端产品有害成份是否超标无检验。这些将导致固体废物资源化过程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当这类产品做成了建筑物,地板、砖墙等,人们就被包围在废渣中了。”他认为,按照当前的法律,一旦出现二次污染风险,没有被问责的主体。因此,他建议,草案中应增加防范二次污染风险以及问责的内容。

  建议对电商征收包装处理费

  过度包装已成为日常生活垃圾的一个重要来源。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建议,应在修改草案中加大关于过度包装的约束性规定,比如对过度包装进行处罚,以及对电商开征包装处理费。

  宫蒲光注意到,有些商品体积本来很小,但包装却是商品本身体积的若干倍,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垃圾废物。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减少实体商店成本的同时,加大了对社会固体废物的贡献。他建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以从电商垃圾开始,随着电商销售量越来越大,“向电商征收一定的包装处理费是理所当然和势在必行的。”

  同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建议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予以适当扩充,比如将汽车、电池和包装物也作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对象。即,除了在生产环节,汽车、电池和包装物的生产者对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环节也应该对其产品承担资源环境责任。

  据了解,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在综合考虑产品市场规模、环境危害和资源化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草案第61条中仅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足以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重要作用。”李锐说。

  呼吁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法典

  此次审议中,有多位委员呼吁尽快启动制定环境保护法典。据了解,我国已有多部与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有关的法律,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森林法等。

  据介绍,近两年来,多部防治污染、环境保护的子法进行了修改,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17年修改。与之相对,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制定以来,于2014年进行过一次修改。

  “环境保护法作为母法本应该走在前面带动子法的修订。现在很多子法跟环境保护母法相比已经前进了一大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或者启动制定环境保护法典。

  李巍同样建议研究论证编撰环境法典。“仅与水有关的就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据李巍介绍,改革开放40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为主干的若干环境类部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有相关30多部法律,具备整合的条件。

  李巍注意到,目前这30多部涉及到环保类的法律之间存在分散甚至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由于制定法律的部门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同一件事、相似的事可能会有不同的法规、标准。他强调,体系化的系统建设会有利于法律更符合实际,更好执行。

  孙建国也指出,法律碎片化容易导致部门利益化在实践中出现矛盾冲突。他提到,生态系统是统一的、有联系的、循环的,这种内在统一的规律性正是开展环境法典研究和论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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