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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02 |
近来,山西省太原市一些交通执法人员以“非法运输危险品”为由,连续对载有灭火器的车辆动辄处以3万到10万元不等的高额罚款。就此,
贾传善称,国家质检总局于
贾传善的复议申请中,要求启动对上述国标的复审,并将灭火器从该标准中删除。主要理由是:将灭火器列为危险品与消防法冲突。2009年5月起施行的消防法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如果灭火器确属危险品,岂不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把广大公众置于危险之中?这显然很荒唐。
另外,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确认的危险品特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危险货物明显的特征之一是“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听到或见到灭火器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