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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属危险品导致执法错位
发布时间:2012-05-02

近来,山西省太原市一些交通执法人员以“非法运输危险品”为由,连续对载有灭火器的车辆动辄处以3万到10万元不等的高额罚款。就此, 4月6日 ,太原市市民贾传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进行复审,并在复审时将灭火器从该标准中删除。

贾传善称,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5年11月1日 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将灭火器列为危险品。根据标准化法第20条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国家质检总局到现在未对《危险货物品名表》进行复审,当属行政不作为。

贾传善的复议申请中,要求启动对上述国标的复审,并将灭火器从该标准中删除。主要理由是:将灭火器列为危险品与消防法冲突。2009年5月起施行的消防法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如果灭火器确属危险品,岂不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把广大公众置于危险之中?这显然很荒唐。

另外,灭火器不符合国家标准确认的危险品特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规定,危险货物明显的特征之一是“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听到或见到灭火器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事故。

先生认为,正是由于这一国家标准的不合理,才导致了地方交管执法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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