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10 |
《欧盟木材法规》已于2013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欧盟作为我国木材及木制品的重要出口市场,法规的实施会抬高相关企业的成本,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产生深远影响。
《法规》指出欧盟成员国将指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此《法规》的执行并制定管理条例。各欧盟成员国将自行决定针对违反法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和范围。依照此《法规》规定,监管机构需要得到欧盟委员会的认可。得到授权的监管机构将为欧盟运营商提供尽职调查体系,运营商可以选择开发自己的尽职调查体系或使用监管机构提供的尽职调查体系。
《法规》的产品涵盖范围包括:实木制品、地板、胶合板、纸和纸浆;回收产品、竹、藤、印制品(书籍、杂志、报纸)不在涵盖范围内。必要时此产品涵盖范围可以被修改。《法规》适用于欧盟内部生产以及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持有FLEGT2和CITES3许可证的木制及木制品均被认定为符合此法规的规定。
《法规》主要通过3项规定抑制非法木材的流通:一是禁止将非法木材及含有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二是要求将木制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贸易商进行“尽职调查”;三是贸易商需保留关于其供货商和客户的文件及证明,以满足可追溯性。此外,《法规》还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尽职调查”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风险管理将向欧盟市场投放非法木材以及含有此类木材的木制品的风险降到最低。“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3个部分。
据了解,《法规》的制定和通过是欧盟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行动计划(始于2003年)在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目的是进一步改善林业经营和采伐活动,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据悉,该《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主要适用于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及其木制品。因此,这项《法规》与家具产品、室内装饰用木制品如木线条、地板、细木工制品等关联密切。
针对《法规》的实施,业内专家对《中国绿色时报》记者表示,中国的涉林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时,首先应深入了解《欧盟木材法规》的具体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评审制度,选择合法的供应商。此外,生产商还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采购木材及木制品等原料,并重点收集和核实供货方相关材料,做到可追溯或尽责调查。专家还建议我国木材加工企业在跟国外进口商签订协议前,务必做好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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