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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2 |
危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与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生产列人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品包装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防止物品因接触雨、雪、阳光、潮湿空气或杂质,使物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而造成事故。
(2)减少物品在储存与运输过程中所受的撞击、摩擦和挤压,使其在包装的保护下处于完整和相对稳定的状态。
(3)防止撒漏、挥发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
(4)便于装卸、搬运和储存保管,从而保证安全储存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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